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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登记  

印发关于推进我省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 汕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提稿时间:[ 2011-06-22 00:00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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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各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编办:

《关于推进我省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编委领导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关于推进我省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

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和手段,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更好地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85号)和《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以及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发〔20106号)要求,现就推进我省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事分开,管办分离,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坚持解放思想,规范治理,创新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坚持强化公益属性,扩大公众参与,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坚持从实际出发,试点先行,逐步构建以公益目标为导向、内部激励机制完善、外部监管制度健全的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

二、主要内容

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是指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以依法独立运作、自我管理和承担职责,实现事业单位宗旨和职责为目标,各利益相关方共同参与治理的组织架构与运行机制等相关制度安排。

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试点单位,主要选择直接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社会关注度较高、利益关联方较多且机构规模较大的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并涵盖不同的行业领域。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宜建立法人治理结构,要继续完善现行管理模式。

(一)创新治理模式。在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建立和完善以决策层及其领导下的管理层为主要构架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

决策层的主要组织形式是理事会,也可探索董事会、管委会等多种形式。规模较小、业务相近的若干事业单位可设立一个共同的理事会。理事会是事业单位的决策和监督机构,由政府有关部门、举办单位、事业单位、服务对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其中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业单位,本单位以外的人员担任的理事要占多数。理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业规划和本单位章程的有关规定开展以下工作:①拟定和修改本单位的章程;②拟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③审议和决定本单位重大业务事项;④负责本单位管理人员的任免或任免提名;⑤审议和批准本单位的财务预决算;⑥审议和批准内部职工的收入分配方案;⑦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⑧拟订单位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的方案;⑨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工作。

管理层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管理层向理事会负责,按照事业单位章程和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①拟定业务活动计划;②组织开展业务活动;③管理本单位财务和资产;④向理事会提出一般管理人员的任免建议;⑤负责一般工作人员的聘任和管理;⑥执行理事会的其他决议。管理层应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根据单位特点和工作需要,理事会可以下设咨询委员会或战略、审计、财务、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负责为理事会决策提供咨询建议。服务事项涉及公众普遍需求,承载较多公共利益以及可以依法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可设置1-2名监事,负责对本单位的财务以及理事、管理层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规模特别大的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单独设立监事会。

(二)完善治理规则。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的内部治理规则,激发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提高运行效率。

1.制定事业单位章程。事业单位的章程是本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制度载体,理事会和管理层的运行规则,以及有关部门对事业单位进行监管的重要依据。事业单位章程应当明确理事会和管理层的关系,包括理事会的职责、构成、会议制度,理事的产生方式和任期,管理层的职责和产生方式等。章程草案由理事会通过,并经举办单位同意后,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备案。

2.确定理事会的构成和产生方式。理事会构成应兼顾代表性与效率性。理事会人数为奇数,一般为5-15人,规模大、利益相关方多的事业单位,可以适当扩大理事会规模。理事会应当设理事长1名,根据需要可以设副理事长,规模大的理事会,可以设常务理事或者设立办事机构。

理事的产生,应当遵循规范透明、公平公正和满足工作需要的原则,结合理事的来源,采取相应的方式。代表政府部门或者相关组织的理事一般由政府部门或者相关组织委派,代表服务对象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理事原则上推选产生,事业单位党组织负责人、行政负责人以及其他负责人可以确定为当然理事。理事应当具备履行职责的知识和能力,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业务。理事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3-5年,可以连任。

理事长的产生,可以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权限和本单位特点,采取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由理事会提名后经有关部门或者举办单位批准、直接由有关部门或者举办单位任命等不同方式。

3.明确理事的权利义务。明确的权利义务,是理事有效履行职责的重要保障。按照事业单位章程的有关规定,理事可以行使以下职权:①参加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策事项进行表决;②对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③检查本单位的财务状况;④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⑤向理事会会议提出议案或罢免建议;⑥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理事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时出席理事会会议,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谨慎决策,并不得凭借理事身份,从事业单位牟取个人不当利益或领取作为理事的报酬,因履行理事职责所需的相关补贴,按照本单位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理事长除履行理事的一般职责外,还承担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代表理事会签署理事会决议和有关文件,检查理事会决议实施情况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4.完善理事会议事规则。理事会实行会议制和票决制。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本单位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每年不少于两次。理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属于理事会决策范围的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要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改进管理层的责任与产生机制。管理层实行行政负责人负责制,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事业单位主要管理人员的任命和提名,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可以由理事会任命或提名,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备案或者批准。在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事业单位,可以选择1-2名行政副职领导岗位和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管理层岗位实行公开招聘。

(三)健全监督机制。建立和完善决策失误追究制度、年度工作报告制度、重要信息公开制度和绩效评价制度,拓展社会公众参与事业单位管理、运作和监督的渠道,着力构建内外结合的监督新机制。

1.决策失误追究制度。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章程规定导致决策失误,致使本单位遭受严重损失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应承担相应责任,并由事业单位章程根据理事的来源具体确定责任类型与内容。

2.年度工作报告制度。事业单位要对年度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评估,编制年度报告并提交举办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年度工作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本年度发生的重要决策、重要活动、预算执行情况、计划与目标的完成情况、主要财务状况等。

3.重要信息公开制度。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本单位章程、法人登记事项、主要业务活动情况等应公开的重要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事业单位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社会公示或者听证。

4.绩效评价制度。探索实行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或者独立第三方机构对事业单位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的制度。评价主体应当结合不同事业单位的特点,制定科学的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理事选聘、管理人员任免和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等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加强和改善党对事业单位的领导。事业单位党组织要围绕本单位事业发展和中心任务的完成,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支持理事会和管理层开展工作,加强对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三、组织实施

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涉及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重大变革,是转变政府职能、创新体制机制的重要内容和实现管办分离的重要途径。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谋划,扎实推进。

持试点先行,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省直和广州、深圳、珠海、佛山等市要加大试点范围和力度,2010年确定的17家试点单位应在20123月底前完成有关试点工作。其他地级市可以先选择部分事业单位作为试点,逐步推开。试点改革应当注意做好与现行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的衔接和平稳过渡。

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各试点单位以及主管部门要本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创新的态度,积极推进试点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组织、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等有关部门,积极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及时跟踪指导,适时制定配套措施,注意总结经验,确保试点改革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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