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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登记  

关于印发《汕头市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现场核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汕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提稿时间:[ 2012-10-31 00:00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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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汕头市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现场核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

汕头市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现场核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严格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程序,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是指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单位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登记,确认其法人资格,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发布有关公告的行为。

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事业单位申请改变业已核准登记的事项进行审查,作出准予变更登记或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并对准予变更登记的更换有关证书、发布有关公告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现场核查,是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所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查看和核实,将核查情况予以记录,并依据核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决定的执法行为。现场核查项目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等。

第四条 实施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现场核查,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真实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本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现场核查工作的组织实施;上级机关可以委托下级机关进行现场核查。

第六条 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有监督责任。

第二章 现场核查的对象和内容

第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对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或申请变更登记的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第八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的核查内容:

(一)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二)拟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

(三)是否有稳定的办公场所;

(四)是否配备相应的从业人员;

(五)是否有相适应的设备设施、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

(六)是否有独立的财务账户;

(七)相关资质(执业许可)是否有效;

(八)拟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否符合规定;

(九)事业单位章程是否完备;

(十)是否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十一)是否存在其他法人登记的情况;

(十二)直接关系他人或其他单位重大利益;

(十三)其他需进行核查的事项。

第九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的核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净资产为零或负数等情况;

(二)上年度年检情况;

(三)以下变更登记须核查的相关内容:

1、变更单位名称(或变更举办单位)的:是否有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2、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是否符合有关法定程序产生,是否属在编在职人员;

3、变更住所的:是否有新的稳定办公场所;

4、变更经费来源的:是否有经费来源变更证明文件;

5、变更开办资金的:验资证明与财务现状是否一致;

6、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相关资质(执业许可)是否继续有效。

第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除第七条规定之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事业单位随时进行现场核查:

(一)通过年检审查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发现问题的;

(二)不按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

(三)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

(四)事业单位因合并、分立而涉及设立和变更登记事项的;

(五)事业单位受到投诉、仲裁和司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查询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六)其他有必要进行现场核查的。

第三章 现场核查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现场核查的基本程序:

(一)事业单位提交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初审;

(三)下达现场核查通知书;

(四)进行现场核查;

(五)形成现场核查报告(或现场核查情况登记表);

(六)反馈现场核查结果。

第十二条 初审合格的事业单位在接到现场核查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依据第八条或第九条、第十条做好相关准备。

初审不合格的,登记管理机关退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登记申请直接关系他人或其他单位重大利益的,应邀请相关人员到场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十四条 现场核查结果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在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现场核查结果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单位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根据整改情况分别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据本办法对事业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时,事业单位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材料,认真填写现场核查情况登记表,并由核查人、事业单位负责人共同签字归档备查。

第十七条 建立现场核查工作人员监督举报制度,对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真实情况的工作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合国家、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委托我市进行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现场核查。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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