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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登记  

转发省编办印发广东省取消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后续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汕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提稿时间:[ 2012-12-05 00:00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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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区县编办:

为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取消年检后续监督管理,规范事业单位运行,现将省编办《印发广东省取消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后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机编办〔201228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加强事业单位后续监督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使命感。

二、登记管理机关应明确工作要求,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加强事业单位后续监管,开展实地核查和专项执法检查,全面了解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和运行情况,防止年检项目取消后出现监管缺位不到位 建立经常性动态管理长效机制。根据省编办的部署,今后要强化事业单位的监管,逐步推行法人治理、信用建设、绩效考评、信息公开等工作,搭建事业单位网上监管平台,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公开透明的社会监督体系。

三、正确处理监督与服务的关系,在加强事业单位监管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实施监管。

四、进一步强化事业单位依法开展业务、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登记管理机关应加强指导、督导,促进事业单位自律,积极履行公益服务职能,提高服务质量,诚信经营、规范和健康发展。

五、加强部门协调合作,整合联合监管部门监管和信用信息资源,加强法人失信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编办反映。

联系人:陈白妮、林煜 联系电话:88179803

                 

一二年十二月四日


粤机编办〔
2012288

印发广东省取消事业单位法人年检

后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编办:

为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规范事业单位运行,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省编委《印发关于加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事项监管的意见的通知》(粤机编〔20122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广东省取消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后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编办反映。

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广东省取消事业单位法人年检

后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中取消事业单位法人年检的决定以及《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有关改变管理方式、加强后续监管的精神,切实增强事业单位公益属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法人监管,是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职能履行、公益目标实现、《章程》运行、法人登记等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内由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法人(含上级登记管理机关授权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

第四条 对事业单位法人的监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原则。通过监管规范事业单位法人行为,引导其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增强公益属性,从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服务需求。

(二)公众参与原则。积极搭建开放的事业单位法人监管平台,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社会组织以及服务对象等多方主体参与的监督作用。

(三)统筹兼顾原则。将监管工作融入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总体部署中,充分发挥并整合现有监管力量,统筹推进,实现由重登记到重监管的转变。

(四)分级监管原则。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分级登记管理要求,实行“谁登记、谁监管”,分级负责,分级监管。

(五)监管与服务相结合原则。在加强事业单位监管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实施监管,实现监管与服务的有机结合。

第二章 责任义务

第五条 事业单位法人提供公共服务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自觉维护并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满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理公共需求。

第六条 事业单位法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要求,优化服务流程与环节,缩短服务期限,向社会提供安全、方便和价格合理的服务。

第七条 事业单位法人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一次告知制、首问负责制等制度,推进公共服务提供过程公开透明,提高服务效率与水平。

第八条 事业单位法人应当依法依规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对其提供社会公益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要通过事业单位网站、办事大厅、公开栏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开,并于每年3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服务信息的,及时依法答复。

第九条 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法人,应当探索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管委会等多种形式的治理结构,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提高运行效率,确保公益目标实现。不宜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事业单位,应当继续完善现行管理模式。

第十条 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法人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对群众投诉,做到渠道畅通,有投诉必收,有投诉必查,有查必果,并在受理、查处结束后予以答复投诉人。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取消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再设置有效期限,登记管理机关应积极组织证书换发。

第十二条 除涉密信息外,登记管理机关应逐步将事业单位法人的年度报告予以公开,接受公众舆论的监督。

第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遵行以人为本、注重实际、客观公正、社会参与、统筹兼顾的原则,对事业单位法人实行绩效管理,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机构编制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投诉预警及处理机制,利用登记管理系统、“12310”举报电话等方式收集服务对象对事业单位法人职能履行、公益目标实现等投诉信息,对有投诉信息或服务对象多次评价差的事业单位法人实行预警机制,并联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加强与法制部门的沟通协调,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要求,及时梳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执法依据、主体及权限,按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开,实现登记管理执法公开透明。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制定执法检查年度计划,根据舆论、服务对象评价及年度报告所反映的问题,及时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全面了解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业务开展和机构编制执行等情况。

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章程》运行等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及时纠正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形成现场核查报告,供公众查阅。

第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法人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十八条 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法人监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及时纠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依托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系统,整合机构编制、财务、税务、价格、审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质量技术监督、人民银行等部门对事业单位法人的监管记录和信用信息,建立健全事业单位信用信息系统,实现跨部门联奖联惩。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参与社会公益服务活动,对事业单位法人提供的公共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行业主管部门积极引导事业单位法人分行业成立事业单位法人协会,通过行业自律规范事业单位服务行为、办事流程、服务效能,形成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协同治理的良好格局。

第二十二条 积极引导独立第三方或社会组织开展事业单位法人行业诚信建设,并建立以服务对象为主体的事业单位等级评定制度。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确有必要的,建议审批机关调整或撤销该事业单位:

(一)不按照登记事项履行公共服务任务,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符合法定和规定条件的公共服务申请的;

(二)拖延履行公共服务任务,不在法定期限、规定期限或者承诺期限内办理公共服务事项的;

(三)违反规定及标准进行收费的;

(四)索取、收受服务对象财物或者要求服务对象提供赞助的;

(五)不遵守公共服务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的;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不依法受理或者办理的;

(七)对内设机构或下属事业单位监管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不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办理法人登记、报送年度报告、接受或使用捐赠资助的;

(九)其他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法人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时,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违反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实施监督管理,不得妨碍事业单位法人正常的业务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违反规定的,其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法定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省事业单位改革服务局应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绩效评估、法人治理、实地核查、信息公开等具体制度。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取消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后的具体监管措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事业单位改革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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