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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登记  

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印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汕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提稿时间:[ 2013-11-05 00:00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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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县)编办: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事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汕府办〔2013121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事业单位印章管理,经研究,决定对全市事业单位印章进行全面清理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

全市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含国家、省授权委托我市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名称印章(含各种质料)以及专用印章(财务章等)。

二、清理规范的内容

(一)规范印章的制式。

事业单位印章所刊单位名称,应与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单位法定名称(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所刊单位名称)相一致;印章印文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汉字,字体为宋体;印章的规格、式样按照《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衔牌管理规定》(粤府办〔20008号)制作;印章选用的质料,应符合公安机关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如果事业单位原有印章不符合上述规定,应按规定重新刻制。

(二)按时做好印章备案工作。

请各事业单位印章制发机关(即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单位)所属事业单位的印章逐一备案,填写《汕头市事业单位印章备案表》。

(三)扎实做好印章收缴封存(销毁)工作。

请各事业单位印章制发机关对本部门(单位)所属事业单位不再保留的印章(已变更或已注销),一律收缴销毁;确因特殊原因需延期销毁的,按规定办理收缴封存手续。办理收缴封存(销毁)时应填写《汕头市事业单位印章收缴封存(销毁)证明》。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印章是各单位行使职权,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凭证。各有关单位务必充分认识本次印章清理规范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责任要求,严格按照《汕头市事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执行,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印章管理,做好事业单位印章使用管理。切实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印章的刻制、收缴、销毁、封存等工作,否则,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二)全面细致。本次印章清理工作范围广、时间跨度大。各单位要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落实专人认真细致地做好清理工作,不仅要对目前正在使用的印章进行清理,还要对以前因机构更名、整合、注销等事项遗留下来的印章进行全面清理。及时收缴、销毁不再保留的事业单位印章。

(三)按时完成。各事业单位印章制发机关要从大局出发,严肃工作纪律、增强责任意识,如实填报,不得虚报瞒报。市直所属事业单位需填写《汕头市事业单位印章清理规范汇总表》、《汕头市事业单位印章备案表》、《汕头市事业单位印章收缴封存(销毁)证明》,并由各印章制发机关汇总后于20131210日前径送市编办。区(县)事业单位印章清理规范工作由各区(县)编办组织实施,并于1220日前将清理规范结果书面汇报市编办。

联系人:林煜,联系电话:88179803

附件: 附表1.汕头市事业单位印章备案表.doc

附表2.汕头市事业单位印章收缴封存(销毁)证明.doc
     
附表3 汕头市事业单位印章清理规范汇总表.doc

汕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3111

抄送:省编办,省事业单位改革服务局。

汕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3114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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