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审批改革   |   行政机构   |   事业单位   |   监督检查   |   法人登记   |   相关指南   |   互动交流   |   专题专栏   |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法人登记
法人登记  

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
报送和公示工作的通知

来源: 汕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提稿时间:[ 2015-12-18 00:00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分享到:

市直有关单位,中央和省驻汕有关单位,各区(县)编办: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的规定,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11日至3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和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并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网站上向社会公示。为做好2015年度报告网上提交和公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对象

凡经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办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和上级授权或者委托我市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都必须提交年度报告。

二、办理流程

11331,事业单位登录“广东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www.gdsy.gov.cn),在线填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上一年度末资产负债表》和《上一年度末收入支出表》,请按《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填写说明(附件)的要求如实填报。

三、注意事项

(一)各事业单位应及时办理相关信息的变更手续,确保上报信息的准确性。如有单位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举办单位、开办资金等登记事项已发生变更的,应在办结变更登记手续后,再报送年度报告。

(二)事业单位提交的年度报告将在“广东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事业单位是年度报告的公示主体,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三)事业单位法人不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登记管理机关将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知其举办单位、网上通报、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确有必要的,建议审批机关调整或撤销该事业单位。

(四)按照上级部署,为落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拟于2016年统一换发新版《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和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的,不予换发新证书。

四、有关要求

各级编办要结合实际,对规范年度报告报送及公示作出部署,做好工作衔接,切实加强监管;要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监管制度建设,依法规范法人登记管理,强化专项和联合监督检查、信用体系建设、信息公示等监管措施。各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年度报告撰写工作,安排专人抓好落实,按时报送年度报告,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各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此通知转发到属下各事业单位,认真组织所属事业单位做好年度报告报送及公示相关工作;要指导事业单位正确履行职责,切实提高公益服务质量和效率。

今后,省、市没有新的规定和要求的,登记管理机关不再就相关问题印发通知。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反映。联系人:林煜,电话:88179803

附件: 《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填写说明.doc

汕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51218

友情连接
技术支持: 开普云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中共汕头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