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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 汕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提稿时间:[ 2010-02-27 00:00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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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党委、人民政府,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省各人民团体,中直驻粤各单位:

  《广东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意见》已经省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0227




广东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85号)和《中央编办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分类试点的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函〔20084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以社会功能为依据,合理划分事业单位的类别,坚持统筹协调,突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新,逐步建立公益目标明确、布局结构合理、投入机制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微观运行高效、监管制度健全的现代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社会事业更好更快发展。

  二、类别划分

  根据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行政类、公益类和经营服务类三个类别。

  (一)行政类事业单位。指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按规定程序批准设立,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方向是职能归位、调整机构。改革后,除法律法规授权外,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这类单位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有的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原有机构撤销或与其他事业单位整合;有的转为行政机构。所需机构编制不得突破各级政府的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

  (二)公益类事业单位。具体划分为三个类别:

  1.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指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公共文化、经济社会秩序和公民基本权利,政府必须予以保障,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以及只为政府履行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由政府确定并严格监管,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2.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指面向全社会提供涉及人民群众普遍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公益服务,政府予以支持,可部分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以及主要为政府履行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按照国家确定的公益目标和相关标准开展活动,在确保实现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可依法开展相关的经营活动,依法取得的经营性收入主要用于公益事业发展。

  3.公益三类事业单位。指从事的业务活动具有一定公益属性,但社会化程度较高,与市场接轨能力较强,可基本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自主开展公益服务和相关经营活动,受政府委托承担有关公益任务的,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相应支持。具备转企条件的逐步转为企业。

  (三)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指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已经实现或经过调整后可以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其改革方向是转为企业。今后不再批准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对完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转为企业;对部分既开展经营活动又从事公益服务的,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对无市场前景、转企成本过高或转企后难以生存的,予以撤销。该类事业单位的转企改制和撤销工作,由其主(代)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有关部门予以指导。转为国有企业的,其国有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监管体系进行管理。鼓励非国有单位、个人参与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

  目前仍作为事业单位管理但不应列入事业单位的行业协会、学术联谊、咨询经纪、鉴定评估、公证、认证等机构以及承担非强制性技术检验、检测的事业单位,要转为民间性社团或社会中介组织,依法独立开展活动。

  三、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一)转变事业单位管理方式。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和政事分开的原则,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创新政府对事业单位的管理方式,落实事业单位在用人、财务、业务运营等方面的自主权,探索现代事业单位运行模式。行政主管部门要下放事业单位具体事务管理权限,对事业单位的管理,主要是制定行为规则、确定绩效目标和服务标准、管理事业单位决策层、监管国有资产和服务质量。事业单位依法自主运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探索开展法定机构试点。

  (二)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在条件具备的公益类事业单位,探索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等形式的法人治理结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理事会、董事会作为事业单位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出资者、管理者、服务对象和有关社会人士等组成,负责本单位业务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方案、重要负责人任免或任免提名等重大事项。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及其领导的管理层作为事业单位的执行机构,执行理事会、董事会的决议,向理事会、董事会负责,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不宜组建理事会、董事会的公益类事业单位,要探索其他有效的法人治理方式。

  (三)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公益事业。在坚持公益事业发展由政府主导的原则下,探索公共服务组织的多样化。在供给与生产可分离的领域积极推行公开招标、委托运营和政府采购等公共服务提供形式,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质量。除必须由国家举办的公益事业外,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或个人直接举办公益类事业,或通过捐助等形式参与公益服务,逐步打破所有制、部门、行业界限,形成社会公共事业举办主体多元化的格局。

  四、规范机构编制管理

  (一)规范和控制事业机构编制。重新规范事业单位的机构名称、机构规格、职责任务、机构类别、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及人员结构、领导职数和经费形式等。事业单位一般称院、校、馆、所、室、台、站、社、中心等,除行政类事业单位外,不再称处、办、局。

  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任务的性质和公共支出范围界定经费形式。行政类事业单位的经费形式比照行政机关确定。其他事业单位的经费形式分为财政补助和经费自理两种形式。原则上公益一、二类事业单位为财政补助,公益三类事业单位为经费自理。财政补助的额度由财政部门按分类确定。

  严格控制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分类改革期间,事业机构编制原则上只减不增,确因经济社会和事业发展,需新增机构或编制的,采取机构有撤有设、编制有减有增的办法,实行部门或区域、行业、系统内调剂,动态管理。有明确规定必须增设机构的,严格按“撤一建一、总量控制”的原则办理。除医疗卫生、教育等有机构编制标准的、提供特殊保障公共服务及中央有明确要求的以外,其他原则上不增加编制。确需新增财政补助事业编制的,要根据“整合资源、优化结构”的原则在经费管理类型相同的机构之间内部调剂解决;任务取消、下放和转移的,编制相应核减;已经实施改革的(如转企)科研、文化、水管工程等事业单位,不能走“回头路”。探索实行事业编制总量调控和结构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优化公共事业资源配置。对现有事业单位进行清理整顿,对工作任务相同、相近或在一个区域内重复设置的,要打破条块、部门界限进行重组;对设置过于零散、规模过小、服务对象单一但仍有社会需求的,要予以合并;对产出效益差的,要予以撤销;对公益服务任务萎缩,工作量严重不饱和或工作任务已完成的,要予以整合或撤销;鼓励和支持事业单位进行资源重组,增强竞争力,提高整体服务效益和服务水平;整合技术设备、技术手段相同或相近的检测、检验机构,以及同在一地、任务不饱满的同类检测、检验机构。根据社会事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事业单位机构类别及其编制,不断优化公益类事业单位的布局结构。

  (三)加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探索建立符合不同类型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绩效评价制度,结合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工作,对事业单位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估,探索运用评估结果调整机构编制,逐步建立事业单位的退出机制。加大政府和社会对事业单位的监督力度,健全事业单位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证公益服务供给的优质高效和公平公正。

  五、组织实施

  搞好事业单位分类,是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建立机构编制与组织、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法制等部门相互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做好与有关行业改革的衔接,加强指导,精心组织,分步实施,稳步推进。全省事业单位分类工作须于2010年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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