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审批改革   |   行政机构   |   事业单位   |   监督检查   |   法人登记   |   相关指南   |   互动交流   |   专题专栏   |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资料中心>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标准实施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
来源: 汕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提稿时间:[ 2012-11-01 00:00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分享到:

各有关市、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教育局、财政局:

  《〈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标准实施办法〉补充意见》已经省编委领导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省编办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标准实施办法》补充意见


  为落实好我省公办全日制普通中学承办的内地西藏、新疆班教职员编制,根据国家有关精神,结合广东实际,在执行《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的基础上,现就西藏、新疆班教职员编制标准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第一条 内地西藏、新疆班教职员根据当年在校西藏、新疆学生按员生比16的比例配备。

  第二条 内地西藏、新疆班的后勤服务实行社会化。后勤服务人员(含厨工、学生宿舍服务人员等)根据当年在校西藏、新疆学生数及实际需要确定。在校生300人以下按最高不超过135300人以上按最高不超过140的比例配备,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第三条 各地级以上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会同级教育、财政部门核定本市内西藏、新疆班教职员编制总额,并分配下达,同时报省级机构编制、教育和财政部门备案。内地西藏、新疆班教职员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轮换,对不合格教职员及时调换。同级财政部门依据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编制总额,核拨人员经费。

  第四条 本补充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友情连接
技术支持: 开普云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中共汕头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