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市、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教育局、财政局:
《〈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标准实施办法〉补充意见》已经省编委领导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省编办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标准实施办法》补充意见
为落实好我省公办全日制普通中学承办的内地西藏、新疆班教职员编制,根据国家有关精神,结合广东实际,在执行《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的基础上,现就西藏、新疆班教职员编制标准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第一条 内地西藏、新疆班教职员根据当年在校西藏、新疆学生按员生比1:6的比例配备。
第二条 内地西藏、新疆班的后勤服务实行社会化。后勤服务人员(含厨工、学生宿舍服务人员等)根据当年在校西藏、新疆学生数及实际需要确定。在校生300人以下按最高不超过1:35,300人以上按最高不超过1:40的比例配备,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第三条 各地级以上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会同级教育、财政部门核定本市内西藏、新疆班教职员编制总额,并分配下达,同时报省级机构编制、教育和财政部门备案。内地西藏、新疆班教职员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轮换,对不合格教职员及时调换。同级财政部门依据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编制总额,核拨人员经费。
第四条 本补充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