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管理相对人到市事业单位登记管局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人应在规定时限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答复其所诉求事项的制度。
第二条 根据职责要求,逐岗位、逐环节、逐项目确定标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对特别紧急的事项要急事急办,随到随办。情况特殊需超过办事时限的,要按“办事零拖延原则”的要求,经有关领导批准并在办结时限前告知申办人。
第四条 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即时对管理相对人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并出具收件回执单,写明所收材料名称、页数、办结取件时间及经办人。
第五条 对管理相对人诉求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如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领导审批,并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第六条 违反本制度,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