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首办责任制是指管理相对人到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或打电话办事(含咨询、查询、投诉等),接受询问的首位工作人员必须负责解答、办理或交经办科室(人)办理的制度。
第二条 首办人要热情礼貌、用语文明,主动向服务对象提供周到的服务。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切实为办事人着想,不得推诿扯皮,充分体现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精神风貌。
第三条 首办人的责任:
1. 属于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职责范围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有关办理的事项,需要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引导提供示范性样本)等,并耐心解答对方的询问。
2. 不属于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职责范围,但属于市编办职责范围的,首办人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到有关经办科室,并负责找到该科室的同志交接办理。经办科室无人时,应告知经办科室的联系电话。
3. 不属于市编办职责范围的,首办人应告知或尽可能帮助其了解承办部门。
4. 属于电话咨询的,首办人应按上述原则给予答复;属于举报或投诉的,首办人应将反映的事项、举报或投诉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要素记录在册,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回复。
第四条 对违反本制度被投诉并经查实的,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