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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 汕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提稿时间:[ 2015-07-19 00:00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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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体制

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粤机编〔201227

各地级以上市编委,各县(市、区)编委,省直各单位:

《关于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已经省编委领导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关于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加快推进政务公开、深化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建设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精神和部署,现就推进我省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按照“强化服务、改进管理、提高效能”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整合现有资源,完善管理体制,着力构建开放、透明、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体系,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透明、监管有力”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的基础性作用。

二、基本原则

(一)管办分离。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剥离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共资源交易操作职能,推行“决策、管理、操作”相分离的公共资源交易模式。

(二)集中交易。整合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集中统一的公共资源有形市场,进一步优化公共资源交易体系,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质量。

(三)规范运行。建立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运行方面的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维护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

(四)加强监管。建立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体系,强化部门监管职责,拓展公众监督渠道,逐步优化内外结合的协调监管机制。

(五)统筹推进。将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综合政务服务体制改革相统筹,省、市、县(市、区)三级联动,充分发挥改革整体效应。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公共资源进场交易范围。

逐步将政府有关部门承担的下列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纳入公共资源进场交易范围:(1)政府采购。(2)医疗药品、器械及耗材采购。(3)政府投资或使用国有资金、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4)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公有经济占主导的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5)矿业权出让、转让。(6)特种行业经营权、出租车经营权、城市占道经营权、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大型户外广告经营权出让或转让。(7)司法或行政机关罚没物拍卖、法院涉诉资产拍卖。(8)政府特许经营。(9)国有产权交易。(10)保障性住房的商铺、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或资产处置。(11)财政性资金资助项目中介服务机构的选定。(12)其他依法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进行交易或不宜由市场承担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对已借助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省级工程建设、矿业权出让等项目,暂不划归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场交易范围。对已借助市场化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文化产权等项目,原则上不再纳入公共资源进场交易范围。在具备条件的地区,探索将集体产权、非公有企业产权交易项目纳入公共资源进场交易范围,并探索引入竞争机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可跨行政层级、行政区域承担相关公共资源进场交易工作。

(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

设立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委员会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由政府主要领导和法院、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监察、公安、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卫生、审计、国有资产监管、法制、代建项目管理、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等部门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重大事项的组织领导与决策协调等相关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暂由财政或发展改革等部门承担。

整合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整合原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的职能、编制等,组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公益类事业单位。主要任务:制定公共资源进场交易业务操作规程,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承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专家库、公共资源数据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核验市场主体、中介机构资格及进场交易项目资料;为公共资源交易主体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为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工作提供监管平台,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调查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建立公共资源现场交易信用和纪律档案;收集、存储和发布公共资源交易信息;见证公共资源进场交易全过程,确认交易结果;整理、保存交易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备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省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协助处理交易投诉。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要依托省机械设备成套局、省政府采购中心、省医药采购中心等机构组建,为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由各地结合实际,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明确管理体制。鼓励设区的市与所属县(市、区)合并组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省级构建“一委一中心”的公共资源交易组织架构,市、县(市、区)原则上参照执行。市、县(市、区)确有必要建立“一委一办一中心”组织架构的,要依托本级公共政务服务平台建设,通过在行政服务中心(政务中心)管理机构加挂牌子或合署办公的形式设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专门机构。主要任务: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市场交易活动现场监管,受理并协助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投诉;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拟订或编制公共资源交易规则、管理制度和进场交易项目目录;指导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管理工作;提供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咨询服务工作;承担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

设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专门机构的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不再由财政或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承担。

(三)加强综合监管,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机制。

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体系。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行行政监督和管理,对审批备案、进场交易、履约实施等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督。监察部门负责对各行政主管部门的履职情况和重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察。财政部门负责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资金监管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资金审计工作。建立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重大信息公开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统一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库。整合工程建设、政府采购、水利、卫生、交通等主管部门的评标专家库,按照“公开征集、行业审查、集中使用、资源共享”的原则,组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逐步推行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全省共享。

推进公共资源交易诚信体系建设。研究制定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建设办法,完善信用调查、信用评级、信用记录、失信惩戒等信用诚信体系管理规定,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

规范和优化公共资源交易流程。进一步优化交易流程,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实现公共资源交易进场登记、招标备案、公告发布、投标报名、评标专家抽取、评标过程数据统计、中标公示、核发中标通知等流程自动化,减少人为因素。

(四)严格控制机构编制,降低行政成本。

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涉及的机构编制调整事项,按程序报机构编制部门办理。根据“人随事走”的原则,将原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机构的在编在岗人员划归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进一步创新人员使用、管理方式,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涉及面广、任务复杂艰巨,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和艰巨性,本着实事求是、改革创新的态度,积极指导、协调、推进改革工作。省级于2013年上半年,市、县(市、区)于2013年底前完成改革任务。

(二)明确职责分工。监察、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改革配套工作。监察、机构编制部门要进一步研究制定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的机构编制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积极做好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所涉人员的岗位调整、保障工作。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人员稳定,确保当前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正常开展。要认真做好清产核资、资产审计、产权移交等工作,严禁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擅自改变资产用途或处置公款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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