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审批改革   |   行政机构   |   事业单位   |   监督检查   |   法人登记   |   相关指南   |   互动交流   |   专题专栏   |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资料中心>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广东省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机构编制标准》的通知
来源: 汕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提稿时间:[ 2012-11-01 00:00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分享到: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编办、教育局、财政(税)局(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局),省直有关单位:

《广东省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机构编制标准》已经省编委领导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省编办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广东省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机构编制标准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机构编制管理,优化教育人力资源配置,增强办学活力,提高办学水平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政府举办的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原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中学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是培养中级、高级职业技能人才的教育事业单位。

第三条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是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机构编制管理的主管部门。同级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协助做好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机构编制,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坚持政府监管和学校自主管理相结合,分级、分类管理,实行总量控制、动态调整,编制数随学生数的增减相应核增或核减。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设立按照有关规定及程序报批。

第六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根据在校学生数,在规定限额内合理设置管理机构(详见附件1),报本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第七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教育教学机构和教辅机构。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基层党组织和群团机构按有关法律和章程规定设立。

第三章 人员编制

第八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教职工包括教师、党政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教师,指直接从事教育教学(文化课、专业课、实训实验课等)工作的人员。党政管理人员,指专职从事党政管理工作的人员。教辅人员,指从事教学实训、实验、设备维护、图书资料管理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

第九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职工编制总数,以近三年在校学生平均数为依据按标准核定(详见附件2),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级机构编制部门专文下达。新设立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按标准分年度下达教职工编制数。

为适应我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省内经济较发达地区可视当地财力情况,经本级机构编制、教育和财政部门同意,并报地级以上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后,按标准上浮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50%)核定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职工编制。

第十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在核定的编制总数内,按照岗位设置配备教职工。教师和教辅人员占编制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82%。编制比例不符合要求的,暂缓审批新增编制申请。

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根据实际在校学生数,在规定限额内配备校领导职数(详见附件1),报本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第四章

第十二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后勤服务工作实行社会化,后勤服务人员不再占用学校教职工编制。原在编在职后勤服务人员实行实名制,按“老人老办法”管理,其占用的事业编制随自然减员逐步收回。

第十三条 本标准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粤机编办〔2004446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1.校领导职数和内设管理机构限额表

2.教职工编制总数计算办法

附件1

校领导职数和内设管理机构限额表

注:1.在校学生数指全日制在校学生数。

2.实行多校区办学的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增核12个内设管理机构。

附件2

教职工编制总数计算办法

编制总数=K×Q×T

其中:K 表示近三年在校平均学生数

Q 表示员生比

艺术体育类 14

其他类 112.5

T 表示学校类别参数:

工农林水医艺体类 1

综合类 0.7

财经政法管理类 0.6

注:1.学生数指全日制学生数。

2.学校类别按照该类在校学生数超过在校学生总数的60%确定。

友情连接
技术支持: 开普云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中共汕头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门户网站”,是否继续?